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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入驻平台协议

农特礼品品鉴平台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特礼品品鉴平台(以下简称“品鉴平台”)的商户管理,保障平台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户应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商户应具备为交易对方提供发票(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能力。

第三条 账户是指商户在平台注册后可用于平台登录 的唯一身份标识。商户经平台审核通过之后,必须使用登录名配合自设密码登录平台,账户密码由其自行保管,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账户。

第四条 下架是指商品停止在品鉴平台展示和销售,用户无法通过平台搜索到商品信息。

第五条 申请单位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平台商户资 格,即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平台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商户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使商户与消费者的交易顺利完成。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商户在使用平台服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回复,可依商户需求对其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负责制定物流服务参考标准,为商户和消费者选择物流服务商提供参考依据,并依托第三方机构对物流信息数据进行跟踪和展示,为采供双方实时监控商品物流信息提供参考。

第九条 对于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平台商户资格的供应 商 ,平台有权收集调用其经营数据,以便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条 平台有权根据平台发展情况调整平台商品类目,经营范围等。

第十一条 有权对商户的注册信息、上传的相关数据信息、交易行为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平台认为该等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其他不当情形的,有权根据不同情形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商户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有权要求商户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对于平台认为需由商户配合的事项,商户应在平台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

第十三条 有权要求商户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对其提出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商品发 票等)。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投诉,所涉商户消极对待导致消费者严重不满的,平台有权暂停商户相关商品的对外展示。

第十四条 如因商户售卖商品的质量、发布的信息或 提供的售后服务等导致消费者对平台的诉讼,平台有权利对 相应商户及相关情况进行披露,该商户应承担因消费者对平台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商户赔偿包括平台所支付的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的 商户违法违规事件,或平台已确认商户违反平台制度规则的事项,平台有权对商户进行公示并采取平台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暂停或终止服务、冻结或注销账户、临时或永久性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平台功能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采取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要求其赔偿平台遭受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平台将移交司法机关 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商户店铺内展示的各类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商品商标、LOGO、作品、订单信息、成交额数 据等)或制作的派生作品,商户授权平台永久免费使用,主要应用于平台的宣传推广、品牌塑造等。

第三章 商户资格

第十七条 商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三)无违法记录,无未决诉讼等可能影响未来正常经营的不利事项。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商户申请入驻 平台,还需在线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商户承诺书;

(五)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商户入驻平台前须详细阅读平台的相关协议文件,一旦注册成功即视为商户已知悉并同意相关内容。

第四章 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平台各项业务规则,接受平台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商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在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

(二)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业务及活动;

(三)接受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平台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商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的各项业务规则;

(二)妥善保管后台登录账户、密码等信息,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参加平台组织的各项培训;

(四)接受平台对其在平台发生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公示;

(五)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其真 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保证在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

(七)保证自身及其代理人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自身 及其代理人、雇员、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及其他委派履行本 协议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保证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平台管理工作,按 照平台相关规则使用相关工具,积极回复平台消费者的咨询, 并保证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按要求发货;

(九)保证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承诺不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 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不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通过组 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同)进行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不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不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6.不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实施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 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十)保证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即:

1.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包括: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不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不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 接权的行为;

2.不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

(3)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 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不实施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行为;

3.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包括:未经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权人许可,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十一)保证向购买其商品的平台消费者开具合法合规 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如因发 票开具错误、未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的纠纷,均 由商户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平台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十二)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提 供商品“补发、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同时按照本办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及相关售后服务义务;

(十三)由商户主办并通过平台向用户宣传的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户依据活动承诺向平台用户兑现活动等,若未能履行活动承诺,则须在接到平台相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用户不低于其应获得的活动礼品或应享受优惠等值金额的补偿;

(十四)保证不隐瞒任何可能对平台造成风险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 大违约及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情况;

(十五)未经平台书面许可,不得将商户自身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商户对在平台运营期间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商户应向平台及用户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货损赔偿、差价补偿等),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平台有权暂缓支付商户未结算货款,并有权从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如未结算货款不足抵扣的,平台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向商户进行追偿或协助用户向商户进行追偿;

(十七)商户应按照与消费者协商明确的物流服务商及物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送货上楼)提供物流服务,出现纠纷时,采供双方优先自行协商解决,商户未及时有效解决的,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执行;

(十八)保证遵守本办法相关约定和平台其他相关规 则,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则、流程使用相关服务,不得做 任何有损平台利益的行为;

(十九)商户对平台消费者信息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包括并不限于消费者所属预算单位名称、消费者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订单内容等信息;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商户账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商户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商户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报送: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四)注册资本变更;

(五)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六)企业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

(七)企业重组;

(八)企业破产、解散、清算;

(九)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十一)其他有必要提请平台信息变更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的,商户须在出现相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平台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属于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商户应及时通知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属于前款第(九)至(十一)项的,商户须及时告知平台。因商户未及时通知平台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商户承担。

第六章 商户商品质量与价格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商户在平台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有行业标准的,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商户销售的商品属于农产品的,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户应对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严禁商户通过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商户提供商品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商户保证对在平台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 销售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独立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户保证按照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 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

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户保证在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出 售的商品一致,不含夸大或虚假内容,若商品信息发生变更 的,应及时在平台予以更新。

第二十九条 平台支持并鼓励商户根据其真实情况上 传及展示产品溯源信息及溯源码;商户提供的溯源信息及溯源码应确保农产品检测和追溯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在平台销售食品的商户,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七章 商户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台对商户实行动态管理方式,视供应 商的经营品类、经营服务能力评估等情况给予商户不同的位置展示及标签展示。

第三十二条 商户经营资质过期、变更及注销的,平台 视实际情况对商户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对商户 进行公示并采取平台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暂停或终止 服务、冻结或注销账户、临时或永久性限制账户全部或部分 平台功能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采取保存有 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处理方式;给平台造成损失的, 平台有权要求其赔偿平台遭受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平台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平台相关业务规则;

(三)商户的实名认证身份无效、不再合法存续或无法有效核实;

(四)平台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平台将根据情况随时对本办法进行更新,如有更新,将以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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